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5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簡字第1546號
- 原告
- 元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被告
- 昕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昕瑩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第二十二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