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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546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簡字第1546號

原告
元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昕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昕瑩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第二十二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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