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簡字第1546號原 告 元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被 告 昕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昕瑩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第二十二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金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