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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71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718號

原告
乙○○
原告
被告
三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設定在其所有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第1085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縣大里市○○路○段2 巷203 弄13號之抵押權已消滅,其抵押權登記有妨害其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行使而以民法第767 條中段為訴訟標的提起本件訴訟,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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