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簡字第1876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慶成即偉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與訴外人鄧己鰲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民國97年6 月3 日雄院高97司執治字第51962 號執行命令,於債權金額之範圍內(即新臺幣(下同)120,357 元,及自9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給付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963 元),扣押鄧己鰲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津債權(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3 分之1 以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與其他獎金4 分之3 ,該執行命令業於97年6 月24日對被告發生送達之效力等情節,業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執字第51962 號卷無訛。而鄧己鰲係自97年3 月6 日起在被告處投保,嗣於同年7 月23日退保,復於97年10月7 日投保,投保薪資為每月25,200元之事實,有勞工保險局97年12月17日保承資字第09710424420 號函覆資料在卷可稽,堪認鄧己鰲確有於前開期間在被告處工作並以上述金額計薪。準此以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薪資14,600元(起訴後業經減縮,係以97年6 月1 日至同年7 月23日鄧己鰲任職期間以月薪25,200元之3 分之1 計算之範圍內取其整數為請求金額),另加計自98年1 月13日(即言詞辯論終結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被告雖抗辯稱:鄧己鰲是臨時工,並非現職人員,當初鄧己鰲有表示要與原告處理問題,伊如果不發薪水,鄧己鰲熬如何過活,原告應去找鄧己鰲處理債務問題,又伊不承認有原告請求之該筆金額等語,然被告既已收受本院執行命令,自應加以遵守,且鄧己鰲在被告處工作計薪之事實,亦有前開勞工保險局之資料為證,是被告所辯尚不足憑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