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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3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建利劉建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林櫻香即展承企業社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3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鍾裕源朗讀案由。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6%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基準利率-歷史資料、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年金戶本息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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