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48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48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鍾裕源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97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9%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務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及帳單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