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6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何悅芳何悅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忠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63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上午9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金額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
├──┼──────┼─────┼─────┼─────┤
│1   │545,600元   │95.6.2    │95.6.2    │AR0000000 │
├──┴──────┴─────┴─────┴─────┤
│合計: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