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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牌照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劉建利劉建利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健成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健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639號返還車輛牌照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5 月1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Z7-579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貳面及行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計程車業契約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律師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蔡佩珊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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