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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82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劉建利劉建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金杰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828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鍾裕源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零捌拾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陸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對支票之真正不爭執,雖辯稱希望由受款人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東公司)與原告協商,由旭東公司提供擔保給原告,達成和解,此部分為原告所拒絕,並希望由被告提出和解方案,而被告卻未能提出和解方案,自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被告自應負發票人之票款責任,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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