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台灣關西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鳳簡字第10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八分之三。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胡淑芳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1審裁判費 │ 4,3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