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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165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施敏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65號

原告
甲○○
被告
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間職業災害補償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87,57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5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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