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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79號

原告
上全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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