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何悅芳
- 原告甲○○、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56,97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 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洪育祺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