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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何悅芳

  • 原告
    甲○○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56,97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 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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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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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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