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89號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914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