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即信宏工程行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7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7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鳳山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