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即信宏工程行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7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