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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富強

原告
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萍即大和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51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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