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萍即大和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51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