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7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734號
- 原告
- 上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