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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7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734號

原告
上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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