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734號原 告 上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