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楊富強
- 當事人彭之蘭即宏基企業行、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小字第1277號原 告 彭之蘭即宏基企業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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