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14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小字第145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克迪諾馬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方藝紙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