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4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4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駿翔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0,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