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6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615號
- 上訴人
- 偉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達富油漆塗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98年1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