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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8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小字第895號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喬治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本件並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則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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