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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106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062號

原告
廖金菊即新順發冷氣冷凍材料行
被告
千大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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