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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49號

原告
冠鑫自行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組合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1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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