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9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90號

原告
丙○○

      乙○○

      戊○○

      丁○○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載「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 元」一節應更正為「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2,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丙○○之聲請予以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