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2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244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6,0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