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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88號

原告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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