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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迦堡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大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48號因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9 日下午3 時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張隆勝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丙○○ 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元整,給付方式:共分五期,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按月於每月五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最後一期給付貳仟陸佰元)。如一期不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如后:調解委員:張隆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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