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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格安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統一編號: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7號給付租金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代 理人甲○○ 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丙○○ 到調  解  委 員高重雄 到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元,給付方法自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相對人願以匯款方式,匯入玉山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餘額由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調  解  委 員高重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書記官 陳俐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思瑜

             司法事務官 陳俐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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