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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17號

原告
高雄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僑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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