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高雄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僑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