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86號

給付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86號

原告
康富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