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勞簡字第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勞簡字第20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妃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被告
- 亞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芳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勞簡字第2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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