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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勞簡字第2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勞簡字第2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亞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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