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13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1325號
- 原告
- 康富信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8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