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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464號

給付扣押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4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駿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0,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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