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以聲請人無資力為由,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委任狀等影本1 份在卷可按,且本院複查無聲請人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