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10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062號
- 原告
- 廖金菊即新順發冷氣冷凍材料行
- 被告
- 千大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