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11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1156號
- 原告
- 昇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萬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萬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向伊購買建材同時交付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3日所簽發,票號:CH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165,402元之本票1紙,惟被告經營不善致未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並經原告以起訴狀陳明在卷,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經本院審酌一切證據資料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 號│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背書人│付 款 人│ │號│ │ │ │ │ │ │ ├─┼─────┼───────┼──────┼──────┼───┼─────┤ │1 │CH0000000 │165,402元 │97年4月23日 │98年12月3日 │無 │昇記建材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