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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2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280號

原告
吉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才采玉原名黃才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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