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2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280號
- 原告
- 吉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才采玉原名黃才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2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2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