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421號原 告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於民國(下同)97年2 月19日、2 月25日、3 月25日售與被告塑膠桶子、瓶中瓶模具、一出二自動風磨等產品,惟被告積欠上揭貨款新臺幣(下同)407925元,被告曾提出客票為清償,然經原告屆期提示遭退票而未獲付款,經聲請支付命令為被告聲明異議而聲明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0792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到庭捨棄之前抗辯並陳稱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合約書、報價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19頁),且為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407,92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即98年1 月15日,回執見本院卷第29頁)之翌日即98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假執行部分:①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②被告雖未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三項後段所示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定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