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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19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19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因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邑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利穩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3,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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