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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2號

原告
宸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8,40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5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民事準備書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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