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49號
- 原告
- 冠鑫自行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組合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1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