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譚德周

  • 當事人
    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90號原   告 丙○○ 乙○○ 戊○○ 丁○○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3,1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胡淑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