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90號原 告 丙○○ 乙○○ 戊○○ 丁○○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載「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 元」一節應更正為「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2,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丙○○之聲請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