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21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萬7,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