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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楊富強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21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萬7,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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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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