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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311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311號

原告
仲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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