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譚德周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382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瑋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誠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工資之民事訴訟,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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