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74號
- 原告
- 前贏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格黎詩丹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