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88號
- 原告
-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