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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楊智守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88號原   告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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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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