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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元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碩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9日下午6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 委員 林有長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元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到相對人 碩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其中壹萬元係工程尾款,貳仟元係線圈感應器維修費),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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