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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50號

給付營業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億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50號給付營業費用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9日下午5 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樓 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 委員 劉水明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丙○○ 到相對人代理人李宏文律師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二人共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前提供予相對人應給付予各聲請人之帳號及金額。

三、聲請人有關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合作協議書所生之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王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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